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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4月23日施行

2021-05-18 15:11:51



       2021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相关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成后的备案及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纳入本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内。
       办法规定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或利用自有已建成无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在室外安装、建设且符合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直接生产、安装的;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7米的临时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征求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意见后,组织公示(不小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工程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原文来源:中国停车网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arking.org/newsid_2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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